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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赔偿金支付年限有上限吗?人社部答复

2024-08-15 次浏览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用人单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经济补偿计算年限最多12年?还是只有工资超过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才有限制?

有很多人对这个问题的理解仍然比较模糊,部分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定也存在争议。

01、部分法院认定12年上限

王某于1998年开始在山东某集团公司从事生产工作,2020年10月,公司以王某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对其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王某不服,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一审法院:公司解除程序存在问题,应当支付12个月的经济补偿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在工作中因其管理失职造成机器设备损坏造成生产线停产,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妥,但公司作出除名通知书未及时送达给王某,时隔一个多月才向王某下达的解除、终止劳动通知书,解除程序存在问题,故公司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应为2215元×12个月=26580元

二审法院: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应当支付二倍经济补偿,以12个月计算

二审法院认为,公司以王某严重失职造成公司重大损失为由作出除名的处理意见,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生产事故的发生因素很多,既可能有设备的问题,也可能有人员操作失当的问题。

本案中,公司没有直接证据证明王某对导致生产事故的发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为,其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关系,违反了法律规定、构成违法解除。

中院判决公司支付赔偿金53160元(2215元×12个月×2倍=53160元)

高院裁定:工资未高于社平工资三倍,经济补偿应按22年计算

高院经审查认为,王某于1998年开始在公司工作,公司于2020年10月对王某作出除名的处理意见。因此,王某在公司工作年限为22年。

王某的工资不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标准,因此,不能适用“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的规定。应按照王某主张的22年计算,原审判决按照12年计算适用法律错误。

02、工资更高经济补偿反而更少

王某和袁某同是广东某电器公司员工,王某1995年入职,袁某1996年入职。2014年因为岗位调动,王某和袁某与电器公司签署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然后入职电器公司持股的新能源公司工作。

2018年4月30日,公司与王某和袁某解除劳动合同,以2014年计算工作年限向袁某支付了经济补偿金89100元,向王某支付经济补偿金56290.13元。

劳动关系解除前袁某的工资标准为27178.33元/月,王某的工资标准为14072.53元/月。

劳动关系解除后,袁某和王某分别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差额。

王某的案件中,法院认为劳动者被原用人单位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

王某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14072.53元/月,并没有超过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7425元的三倍,故应按实际工资计算经济补偿金。

至于补偿年限,王某在电器公司、新能源公司的工作共22年9个月,即经济补偿金为323668.19元(14072.53元/月×23个月)。

袁某的案件中,法院认为袁某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27178.33元/月,已超过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7425元的三倍,故应按7425元的三倍计算经济补偿金。

袁某在公司工作共22年,应按最高12年计算,经济补偿金为267300元(7425元/年×3倍×12个月)。

袁某上诉:不公平!同一单位、同样经历,工资越高的经济补偿金越少,不合常理。经过二审、再审,法院均判决驳回袁某诉求,维持以12年计算经济补偿。

03、人社部劳动关系司回复

2024年5月9日,人社部官网对此作出公开回复,明确“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的规定只适用劳动者月工资高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情形。

劳动关系司回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款所指“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的规定只适用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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