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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资、未缴社保,劳务派遣工能否被迫离职,要求经济补偿?

2024-05-29 次浏览

劳动者经劳务公司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劳动者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劳务公司承担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支付劳动报酬等用工主体责任。

--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劳务派遣工能否被迫离职要求经济补偿?

--劳务派遣员工被用工单位无过错退回、被劳务公司解除合同,能否要求违法解除赔偿金?

--经济补偿/赔偿金应该用工单位支付还是劳务派遣公司支付?还是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01、劳务派遣工可获得经济补偿的情形

(1)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期满,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

(2)劳务派遣单位破产、被吊销执照、被责令关闭等情形下终止劳动合同的;

(3)因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用工单位破产、经济性裁员等情形,劳动者被无过错退回,派遣单位重新安排用工单位,因降低待遇劳动者不同意,提出解除合同的;

(4)劳动者无过错被退回,不同意派遣单位重新安排新单位,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无法再提供劳动,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6)派遣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7)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签订劳动合同或强迫劳动,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8)用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解除合同的。

(9)派遣单位提出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10)派遣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二倍经济补偿。

02、派遣工被迫离职谁承担经济补偿?

李某于2018年1月与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遣至辽宁某镁材公司工作。

派遣公司与镁材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双方约定派遣公司以劳务派遣的形式向镁材公司提供优质的劳务派遣服务,并建立派遣员工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及相关劳动事务。

2020年5月,镁材公司因疫情原因停业放假,劳务派遣公司未支付李某5月、6月的工资,且李某在镁材公司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公司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李某以劳务派遣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向劳务派遣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劳务派遣公司支付工资报酬、经济补偿金、失业金损失等,并要求镁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劳务派遣公司未能按时足额支付李某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公司应向李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现非因李某原因解除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导致李某无法领取失业金,应支付李某失业保险金损失。

镁材公司作为用工单位,并不存在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行为,李某所诉的劳动报酬、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及失业金损失均非由镁材公司造成,故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03、用工单位能否无理由退回劳务派遣工?

用工单位违反法律规定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哪些情形可以退回劳务派遣工?

(1)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

(2)客观情形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无法继续履行的;

(3)用工单位经营困难需要经济性裁员的;

(4)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

(5)劳务派遣工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6)劳动者严重违反用工单位规章制度的;

(7)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工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8)劳务派遣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9)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无法提供劳动的;

(10)劳动者无法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后仍无法胜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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