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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有哪些情形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7)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9)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劳动者以上条理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未说明理由,能否获得经济补偿?
劳动者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说明理由,劳动者未履行告知程序,事后又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因个人原因未缴纳社保的,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可否获得经济补偿?
因劳动者自身不愿缴纳等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未参加某项社会保险险种,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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