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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规章制度不仅要维护公司管理的顺畅,同时要合理合法不能损害员工利益,制度内容不合法、未经法定程序制定、处罚过重或行使不当,产生劳动争议后都有可能被判定违法,企业承担经济赔偿的同时对管理也将造成极大阻碍。
从法律规定而言,罚款是剥夺公民财产权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行政处罚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只有具备相应职权的行政机关才享有行政处罚的权利,而用人单位显然不属于行政机关,因此无法行使行政机关才享有的行政处罚权。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此前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从员工工资中扣减的费用包括按照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的违纪经济处罚。但在2022年该条例进行修订时也删除了关于“违纪经济处罚”的内容。
所以,员工迟到、早退、旷工、未完成工作、违反规章制度等,企业制定罚款制度不具有法律依据,属于违法克扣工资的行为。
【案例】(2021)川0105民初12650号
陈某2014年12月入职成都市某通讯公司从事销售岗位,公司《销售与收款管理制度》规定,门店人员不得私下收取营业款,否则将按重大财务违规处理,当事人给予1000元/次罚款,同时所在部门三级连带处罚;同一当事人违规两次,公司将无偿解除劳动合同。
2020年10月,陈某所负责的门店因自行仿制模板开票侵吞开票差额,通讯公司于10月27日对陈某处以3005元罚款,陈某签字予以确认。
2020年11月26日,通讯公司向陈某送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陈某违反财务管理制度、仿制收银小票、违规收取营业款,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陈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通讯公司退还罚款、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等共计21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通讯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对陈某私自收取营业款的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处以3005元罚款,后又于同年11月26日以相同事由对陈某进行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为对同一事件的重复处罚,通讯公司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
最终法院判决通讯公司退还程某罚款3005元,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4537.39元。
企业制定规章制度可以对员工同一违纪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后果影响规定不同程度的惩罚,也可以进行多项处罚条款,比如降职并检讨、开除并通报全体员工、开除并赔偿经济损失等,都算是同一违纪行为多项处罚,但不能同一违纪行为现在处罚了事后再次重复处罚。
法律对权利的保护均有一定的期限限制,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权作为企业享有的一项权利,企业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尽快行使,超过合理期限未行使,权利丧失了再作出解雇决定,将构成违法解除。
对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权的行使时效,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各地判决依据有较大差异。
浙江省《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第八条: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符合用人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用人单位一般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5个月内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
《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劳动者存在上述情形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辽宁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行为之日起一年内作出处理决定。逾期未处理的,不得再追究其责任。
《重庆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行为之日起一年内作出处理决定。逾期未处理的,不再追究该违章责任。
对于没有明确规定的地区,当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建议企业在5个月内行使解除权,司法实践中员工严重违纪企业5个月后才作出解除决定,产生劳动纠纷企业被判定违法的判例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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