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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离职时,公司通常会要求其签署各种文件,如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离职交接表等,对于加班费、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等事宜双方往往在通知书或者离职表中进行约定。
如果员工在离职时签字确认已结清加班费,事后又向公司主张支付未结的加班费,仲裁和法院是否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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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2017年7月,王某入职苏州市某公司并订立劳动合同。2019年11月,王某向公司提出离职,当日双方签署离职申请交接表。王某在表格的“员工离职原因”一栏写道:“公司未上社会保险,工作压力大、没给加班费。
”表格的“员工确认” 一栏载明:“经说明,我已知悉《劳动合同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现单位已经将我的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结清。”王某在下方签名处签名。
王某离职后提起仲裁,认为表中“员工确认”一栏虽是其本人签字,但并非其真实意思,若不签字,公司就不让其办理工作交接,所以要求公司向其支付加班费。仲裁未支持王某的请求,王某不服仲裁,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离职申请交接表中“员工离职原因”与“员工确认”两处表述存在矛盾,公司未提供与王某就加班费等款项达成的协议及已向王某支付加班费的证据,王某也未收到加班费,王某签字确认的表与事实不符合,因此不能认定为王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该表是无效的,公司应支付王某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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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
公司在与员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就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达成协议的,必须为双方的真实意思,不能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情形。
如公司以开具离职证明、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胁迫员工,让员工放弃要求支付加班费等权利的,或者让员工签字确认加班费等费用已经付清的,非员工真实意思,协议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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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建议
公司应如何与员工签订离职协议,才能避免员工离职后就加班费补偿金等提起仲裁呢?
1、员工离职时公司与其确认未结工资金额
员工离职时,在公司要求员工签署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离职交接表等离职文件时,对于其中所涉及到应向员工支付的款项时,公司应提起核对清楚,如否有加班费、年假是否未休需折算成工资、补偿金应是多少等,并与员工确认,不能在未与员工确认的情况下,就直接要求员工签署,否则员工对此有异议,则会提起仲裁起诉等。
2、协议中明确工资等款项一次性结算并按约支付
如上述所说,签订协议前核对确认应支付的金额并与员工确认,确认后建议公司在协议中明确:该款项包括员工在职期间的工资以及加班费、未休年休假工资、奖金提成绩效等,公司对此一次性结算给员工,员工与公司再无其他任何争议,员工承诺不再以任何理由向公司主张权利。员工签了协议后公司需按约定向员工支付款项。
3、公司应按法律规定给员工办理离职手续
员工在离职时,公司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员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这是法律规定公司必须要为员工办理的手续,公司不能因此而胁迫员工去签订不合理的协议等,否则协议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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