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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的真正目的同奖励一样,都是为了激发期望行为实现,良好的奖惩制度能有效地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只是惩罚与奖励的作用方向有所不同。
很多企业管理者为了不断强化员工养成积极的行为习惯,会同时制定奖励和惩罚措施,运用得当自然可以达到预期效果,但其中的风险须格外注意。
任何身体、精神惩罚都属违法!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的立法宗旨,都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身体健康权是自然人最基本的权利,他人不得侵犯,因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没有体罚他人的权利。
《劳动法》第九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可以看出,用人单位体罚员工者必须承担三种责任:
一是行政责任。只要有体罚行为,但尚不构成犯罪,公安机关即可以对责任人员给予治安处罚。
二是民事责任。如果给员工造成身体伤害或者精神损害、名誉损失等,便必须给予民事赔偿。
三是刑事责任。根据行为的性质及其损害后果予以不同的定罪量刑: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员工或者捏造事实诽谤员工,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故意伤害员工身体,构成轻伤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部门管理者的体罚行为,企业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部门管理者以彼此之间存在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具有履行职务的性质,员工就赔偿问题有权直接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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