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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情简介】(2021)粤民申4525号
姚某1993年10月进入深圳市某电子公司工作,先后担任生产课长、副厂长、副总经理兼厂长等职位,双方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9年1月,电子公司以姚某 “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重失职,假借职权营私舞弊,未经允许与本公司进行关联交易,严重违反对公司应有的忠实勤勉义务,严重损害了公司利益”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提起仲裁索赔348万
2019年8月姚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
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7.7万元;
2、2018年的“红利分配”103.28万元;
3、违法解除期间的工资收入损失763,934元;
4、未休年休假工资21.5万;以上4项金额累计348万元。
仲裁委审理后认定电子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判决电子公司支付姚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0.11万元,对于要求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姚某和电子公司皆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02
法院对于违法解除赔偿金计算标准差异
因电子公司对于严某严重失职、营私舞弊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无法提供有效举证,法院认定电子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关于2018年度红利分配,虽然姚某提交了盖有电子公司公章的《2018年度红利分配一览表》《2018年度红利分配方案》,但是鉴于姚某作为电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接触公司公章的特殊身份,且姚某所主张的金额高达百万以上,故法院对姚某关于红利分配的主张采取更严格的举证证明标准。
由于姚某无法提供此前2014-2017年度的红利分配方案,也无法提交公司的其他公司相关管理人员的红利分配情况,故对于该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违法解除赔偿金
姚某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2.54万元,而深圳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8,348元,高于深圳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300%。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电子公司应向姚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7.7万元(8,348元×300%×25.5个月×2倍)。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但是该条属计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工作年限的一般规定,而针对月工资超过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劳动者该特殊情况,若该劳动者的工作年限自用工之日起算超过十二年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支付年限依然最高不得超过十二年。
最终法院判决;电子公司应向姚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0.11万元(8348元/月×300%×12个月×2倍)。
03
为什么企业经营越久用工风险越高?
劳动纠纷具有事后性,员工在职期间权益受损可以“秋后算账”,企业经营越久所累积的风险事项就越多,并且很多劳动权益是跟员工在本单位的工龄有关。
1、经济补偿金、违法解除赔偿金: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是最容易发生劳动纠纷的情形,员工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赔偿,是劳动争议案件中最常见的诉求,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与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相关。
2、补缴社保、住房公积金: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是企业的法定职责,并且员工要求补缴社保和公积金,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追缴时效,无须遵循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3、带薪年休假、医疗期:员工每年应当享有的带薪年休假和患病后所享有的医疗期,都与员工的工作年限相关,上海、重庆等地的病假工资支付标准也与员工的工龄有关,企业的老员工越多,相对的用工成本会提升,未保障相应权益的风险也就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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