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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即取得相关证照的分公司可以作为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
既然分公司是用人单位,那分公司注销是否劳动合同当然终止呢?就该问题,我们通过在北大法宝、威科先行中以“分公司”“注销”“劳动”“终止”为关键词检索并梳理自2018年1月1日以来的案例,就分公司注销过程中的问题进行总结。
虽然法律规定分公司注销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具体个案中,法院会从公司注销完毕时间、结束劳动合同和注销程序是否合法、提交证据是否能证明其注销事由等方面,充分考虑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与注销过程中是否兼顾了劳动者的利益,进而认定劳动关系终止是否合法。
正如(2020)苏06民终2229号判决书中所说,用人单位决定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但必须准确把握体现在法条之后的价值权衡,即在尊重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同时兼顾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一方面,企业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必须被赋予自行决定经营方针的权利,包括在无法或难以达到经营目的决定解散的权利;另一方面,对无可归责的劳动者,又必须给予充分的保护,防止企业滥用权力,随意在解散之名侵害劳动者的权益。
一、经公司内部合法决策程序决议分公司注销,且分公司依法办理注销的,劳动合同终止合法,分公司注销后,总公司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六)项规定,分公司注销导致双方劳动关系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分公司注销后,总公司承担支付拖欠的经济补偿金等民事责任。
如(2021)京0114民初1326号案中,法院认为,苏州某智北京分公司注销后,李某与该公司的劳动合同终止,应依法支付李某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苏州某智公司作为苏州某智北京分公司的投资人,在该公司注销后,应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如(2020)京0105民初27122号案中,被告的北京分公司经其股东会决议撤销,并办理了注销登记手续,因未与原告达成一致意见,故与原告的劳动关系终止后,应支付原告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因北京分公司办理了注销登记手续,被告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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