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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风险丨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返岗上班,企业是否要支付双重工资?

2023-08-15 次浏览

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原工资、薪水、福利、保险等待遇不变的期限。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主要享有两项待遇,一是停工留薪期工资,二是生活不能自理时的生活护理。《工伤保险条例》中所设的停工留薪期待遇项目,是为避免职工因工伤治疗期间不能工作且没有工资收入而设计的生活保障措施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具体期限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者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情诊断意见确定,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本来在停工留薪期内工伤职工不用回单位上班,但现实中部分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未满时即回单位上班,然后主张由单位支付“双份的工资”,此种主张,会得到支持吗?

1、部分地区认为工伤职工在工伤停工留薪期内回单位上班的,应视为劳动者对劳动权利的自行处分,劳动者再行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2、部分地区认为停工留薪期工资属于劳动者按照法律规定应该享有的待遇,恢复工作后企业不仅应当支付劳动报酬,还应额外支付在此期间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

3、如果工伤职工有证据证明企业要求恢复工作,则企业应当额外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如果企业有证据证明是员工主动要求恢复工作,则无需支付。

【案例】(2021)粤01民终259、260号

闾某2018年7月30日入职广州市某投资公司担任保安经理,双方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2个月,试用期工资为5000元/月。

2018年8月16日,闾某在巡逻过程中不慎摔倒受伤,经人社局认定为工伤后,劳动能力鉴定为9级伤残,确认停工留薪期为2018年8月16日至2019年5月15日

2018年10月26日闾某回到公司上班。2019年7月15日,闾某从公司离职然后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36667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4000元,仲裁委未支持其停工留薪期工资请求,闾某不服裁决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闾某于2018年8月16日受伤,2018年10月26日回到公司上班,至2019年7月15日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在上述期间均有向闾某正常发放工资,公司并未拖欠工资,闾某主张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闾某在工作期间受伤,经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玖级。闾某与公司于2019年7月15日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应向闾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审法院判决: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投资公司支付闾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0000元,驳回闾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公司是否应向闾某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问题。闾某主张其虽然在停工留薪期内应投资公司多次要求其上班且在此期间工资照发,但其仍应享有2018年10月26日至2019年5月15日期间的停工留薪期待遇,投资公司对此不予认可。

闾某停工留薪期为2018年8月16日至2019年5月15日,其于2018年10月26日回到公司上班,且公司在上述期间均有向闾某正常发放工资,但停工留薪期工资属于劳动者按照法律规定应该享有的待遇,在无证据证明闾某在停工留薪期内属于自愿上班且书面放弃此项待遇的情况下,投资公司应额外支付在此期间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投资公司支付闾某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3666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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