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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之间在工作上产生争执,在每家企业都是很常见的现象,情绪激动下动手也常有发生,如果员工被打伤公司是不是还要承担工伤赔偿?
【法律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
(三)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产生争执被打伤,司法实践中主要认定因素是:员工受伤的过程是否因履行工作职责直接导致的结果。
如果是因工作产生争执,然后双方对骂进而动手,那么受伤的直接因素是双方互骂、互殴的行为,不是由工作原因直接导致受伤,可能就无法被认定为工伤。
【案例】(2021)苏01行终40号
朱某是南京市某公交客运公司员工,2016年4月1日下午,朱某与同事赵某发生争执,进而引发肢体冲突,朱某被打伤后向派出所报警。
经医院治疗,朱某被诊断为:左颞部软组织挫伤、胸前软组织挫伤、双手软组织挫伤、腰部软组织挫伤、轻度脑震荡,左侧颧骨颧弓骨骨折。
公交公司为朱某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朱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为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工伤。
朱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是指职工由于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暴力等伤害,该暴力等伤害应与履行工作职责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朱某与同事赵某发生冲突最初确系因使用办公电脑引发,但朱某受伤的直接原因系因赵某辱骂朱某,继而引发朱某动手打赵某,朱某受到的人身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因两人之间、与工作内容无关的相互辱骂行为被阻断。
人社局据此认定朱某的受伤情形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无直接的因果关系,不符合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并无不当。
当企业发生工伤事故,即使企业买了工伤保险,也要承担大额的赔偿,并且如果企业处理不当极易使纠纷升级,甚至产生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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