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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随着国家“二孩”政策的全面实施,三期女职工的管理问题又一次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近期对于“全面放开生育”的呼声也越来越高,但如果真的全面放开生育,那么意味着执行了近40年的计划生育国策将发生重大改变,在新规下企业的HR又该如何应对三期女员工的管理难题呢?
所谓“女职工三期”是指:女职工孕期、产假期、哺乳期。
根据《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女工怀孕和哺乳期间,单位不能安排过强劳动和禁忌劳动,不能延长劳动时间;
怀孕7个月以上和哺乳女工,不得安排夜班。
女职工基础产假为98天,各省另有规定奖励产假30-80天不等,另因难产、多胞胎的,还应增加相应的产假天数。产假期间,工资照发;怀孕流产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国家对女职工“三期”有明确的法律保护,在管理实务中,企业常碰到孕期女职工常请假、“泡病假”、消极怠工甚至是不出勤的情形,企业往往会陷入“想管不敢管”的困局。
疑似恶意怀孕“骗三期待遇”怎么办?
网上有一篇流传甚广的短篇小说,内容如下:
“2015年1月8日,新员工入职,招了一个90后小美女,感觉赞赞的。
3月1日,参加小美女的婚礼,作为老板,发个红包2000元是起步价。
2015年5月28日,接到小美女的邮件,已经怀孕两个月了,医生建议静养,作为老板,含泪发了祝福。
小美女一胎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2016年3月17日,小美女产假结束,终于回公司了,第一件事就是发了满月酒请帖,作为老板,再包个1000元吧。
8月31日,小美女在群里发个红包告诉大家她怀了二胎,要继续在家养胎,作为老板,飙泪发了祝福。
小美女二胎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2017年10月,接到小美女的邮件,说老公的事业成功,准备辞职回家,做全职妈妈,感谢2年多来的关心,在这家公司学到了很多。
时光回到2015年1月8日,作为老板,感觉自己招了个假员工”
笔者不妨续写这篇小说如下:“20XX年,国家宣布全面放开生育。公司再次接到小美女邮件,表示自己又怀孕了……”
基于统计的难度,笔者不能将所有的入职不久就怀孕的女员工都理解为“恶意骗取三期待遇”。但入职后不久即怀孕的现象也较为常见。
有的女员工甚至在入职时隐瞒已怀孕的事实。那么作为企业来说,有什么好的办法可以防止或减少对企业的损失呢?
❂ 方法1
通过简历和面试了解她是什么时间结的婚,是否处在要一个备孕的年龄,是否有怀孕的打算等。如果是特别优秀的员工,企业也不妨也破格录用,因为她给公司创造的价值远远超过为她支出的成本。
❂ 方法2
可以通过入职体检来判断女员工有没有怀孕或者有没有怀孕的打算。比如:如果她怀孕了,一些体检项目她是不会去做的。HR可以据此来判断和沟通候选人是否有怀孕的打算。另外,入职产检应当作为录用考核的环节之一,不宜在决定录用后才安排体检。
对于录用后不久即怀孕的女员工,建议企业把试用期用满,用足够的时间来处理这件事。
我们也要考虑:这个员工是不是我们需要的人才?或者即使她怀孕了,能否继续给公司创造价值?如果是能够继续给公司创造价值,那么我们可以如期让她转正。
如果是一些不是那么重要的岗位,那她怀孕了对企业也没有太大的用处,这样我们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试用期间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来解除劳动关系。
在此,笔者需要澄清一下:《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不符合录用条件辞退”的条款与三期女员工不得违法辞退的相关条款并不矛盾。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下的各种可辞退且不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适用于普遍的员工,且无论该员工是否处于三期、工伤、病假等特殊状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建议在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还应另签一份岗位职责说明书,或者叫录用条件确认书。
让她明白她的岗位职责、岗位特点及录用条件是什么,只有在前期将工作做足,才能在后期运用这个条款的时候便更加游刃有余。
举例说明,笔者曾有一家顾问单位以生产、销售化妆品为主营业务,该单位在录用化妆品女促销员的时候,就要求女促销员签署一份《录用条件确认书》,该文件内载明以下事项:
① 本岗位为直接以皮肤接触化学品岗位。尽管依据现有的科技检测手段,这些化学品是无害的,但依据未来更先进的科学手段,不能排除检测出这些化学品存在危害的可能。因此本岗位不适合怀孕的女员工担任。
② 基于本岗位为公众促销的特点,也就是需要在公众的休息日、节假日进行促销,无法避免上夜班的可能。同样不适合怀孕的女员工担任。
③ 基于本岗位的工作特点,需要以站立的姿态为顾客提供试用服务,所以也不适合怀孕的女员工担任。
因此,如果女员工在试用期内怀孕,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在试用期以外怀孕的,属于不胜任工作的情形。公司将依法处理(辞退或调整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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