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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产假返岗后尚处于哺乳期的女职工,可以享有哪些特殊待遇?公司没有按照规定给予优待,会存在哪些风险?
【法律规定】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企业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如果企业违反规定安排哺乳期员工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如果企业未安排哺乳期女职工每天一小时的哺乳时间,员工能否要求额外支付工资,法律并未明确规定。
司法实践中法院认为,女职工享受的产后1小时哺乳时间在性质上属于劳动保护,女职工未享受1小时哺乳时间要求额外支付工资不予支持。
【案例】(2021)陕01民终24388号
韩鹃(化名)2011年入职西安市某公司工作,2015年12月起,单位开始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韩鹃于2016年1月至4月休产假,自4月8日起回到单位上班,单位没有安排韩鹃每天一小时的哺乳时间。
2020年6月,韩鹃向单位提出辞职,然后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支付产假工资、哺乳时间工资、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等。
仲裁委审理后未支持韩鹃的仲裁请求,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西安市自2018年1月1日起方才实施生育津贴政策,韩鹃产假期间无法获得生育津贴,公司未在韩鹃产假期间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该行为与法相悖,故韩鹃该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关于韩鹃主张单位返还哺乳时间267小时的工资之请求,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
结合本案,因公司于韩鹃哺乳期内未额外安排韩鹃哺乳时间,故韩鹃该请求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经济补偿金诉求,公司未向韩鹃缴纳2015年12月前的社保,故韩鹃主张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公司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韩鹃主张单位返还哺乳时间工资的诉求,现行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员工未休哺乳假应当以工资方式进行补偿,故公司主张不支付韩鹃哺乳假工资之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产假期间工资7465.18元、经济补偿金20567.3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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