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中企法顾官方网站!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企业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1、哪些属于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我国的法定职业病有粉尘类、放射性物质类、化学物质类、物理因素、生物因素、皮肤损害因素、眼部损害因素、耳鼻喉损害因素、致癌物以及其他职业性有害因素等10类总共115种,最常见的职业病有尘肺、职业中毒、职业性皮肤病等。
2、员工严重违纪能否直接解雇?
当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严重违反企业的规章制度,企业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以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请求判定企业违法解除无法获得支持。
【案例】(2022)川04民终738号
张灿2016年8月入职四川省某铁钛公司,工作岗位为设备巡检、维护、修理,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规定,属于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一般风险程度岗位。
2021年3月,公司以张灿多次盗窃公司财物、无故旷工为由向张灿送达《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同时告知张灿在办理离职手续3日之内到医院做离职体检,逾期将自动放弃,后果自负。
2021年12月,张灿到医院眼科门诊检查,查出存在眼部疾病。
后张灿以公司未对其进行离职体检为由,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行为违法,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42000元。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虽然《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但《职业病防治法》并未确立无论劳动者过错与否、过错严重与否都绝对不能被用人单位辞退的绝对保护原则。
因此,对于因劳动者存在严重过错,导致用人单位未安排劳动者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就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并未否定其效力。
我国劳动保护法体系的价值立场是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进行倾斜性保护,保护限度应当适度,局限于保护劳动者合法合理的利益。
就本案情形而言,如果铁钛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前未对张灿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致使张灿的合法权益受损,铁钛公司应当依法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已经能够体现法律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倾斜性保护。
如果张灿严重违反铁钛公司规章制度,仅因铁钛公司未在张灿离岗前安排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就认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将导致张灿严重违反铁钛公司工作规章制度的行为不仅未受到惩处,反而获得赔偿金,将导致铁钛公司的用工秩序难以维系,加重铁钛公司责任,不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亦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理念。
基于上述分析,法院对张灿主张铁钛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电话咨询:400-8813-133
邮箱:437005814qq.com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广顺北大街33号1号楼
运营中心:四川省成都市天府三街619号 泰合•国际金融中心15楼
Copyright © 北京中企法顾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技术支持: 科创纵横    备案号:京ICP备2021021116号
扫一扫免费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