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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员工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如果企业多年以前少缴、断缴,员工要求经济补偿有没有时效限制?
只要企业有未缴、少缴、断缴的情形,即使员工已经离职多年,只要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员工都可以要求企业补缴,补缴社保法律没有明确的时效限制。
企业在员工入职一两年后才开始缴纳社保,也是属于未依法缴纳社保的情形,因企业存在过错,员工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该解除权属于法定解除权,应当在一定期限内行使,超过期限员工要求经济补偿可能无法获得支持。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比如员工入职一年后企业才开始缴纳社保,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是个持续的状态,自企业开始缴纳社会保险费时,员工要在一年内行使解除权,超过该期限解除权消灭,并非可以随时提出离职要求经济补偿。 马宇(化名)2011年2月入职重庆市某公司工作,入职时公司没有为马宇缴纳社会保险,2013年4月公司才开始为其缴纳社保。 2019年12月,因为工作地点调动双方产生劳动纠纷,马宇申请劳动仲裁,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无故调岗为由,请求裁决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法院审理】 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约定,公司有权依据生产经营需要和马宇的技术专长、工作能力、工作表现等情况调整马宇的工作岗位(工种)及工作内容。 马宇调岗前后的两个地点均作为公司的经营地址载明在劳动合同中,且两地相距仅1公里左右,步行约15分钟,公司的调岗行为并不会对马宇带来通勤上的额外负担。 因此,公司对马宇的调岗符合劳动合同的约定,具有合法、合理性,马宇以公司无故调岗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解除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其行使应受一定期限的限制。 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公司确实存在在2011年2月至2013年4月期间未为马宇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但在2013年5月至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2019年12月,公司均依法为马宇参加了社会保险。 马宇在长达六年多的时间内未就参保情况提出异议,其劳动合同解除权已经消灭。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马宇的诉讼请求。【案例】(2021)渝民申778号
1、关于无故调岗
2、关于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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