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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提出辞职,工伤待遇有哪些变化?
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不足5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
不足4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
不足3年的,按照全额的40%支付;
不足2年的,按照全额的20%支付;
不足1年的,按照全额的10%支付。
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法条链接】《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八条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工伤待遇有哪些变化?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法条链接】《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八条
职工因工死亡的,近亲属有哪些待遇?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以上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第(1)项、第(2)项规定的待遇。
【法条链接】《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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