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中企法顾官方网站!
《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
(一)《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劳动者存在过错或不符合录用调解被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胜任工作等情形,用人单位实施无故错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实施经济性裁员的。
一、工会是如何成立的?
(一)工会是根据《工会法》的规定,由工人自愿结合工人阶级群众组织。
(二)工会的组建。鉴于工会的性质是群众自治组织,因此我国法律并没有强制要求用人单位组建工会。
工会的组建程序是:
(1)用人单位或职工提出代表,报上一级工会组织申请批准;
(2)成立工会筹备组,代行工会委员会职责;
(3)发展会员;
(4)建立工会小组,选举工会小组长或分会主席;
(5)召开会员大会,选举首届工会委员会;
(6)履行报批手续,向上一级工会报告;
(7)宣布工会正式成立。
另外,用人单位需要为工会提供办公场地和设备,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任期内劳动合同到期的,将自动延续自工会任期结束。
二、工会的职能有哪些?
(1)根据《工会法》的规定,工会应参加用人单位召开经营管理、规章制度订立和修改等会议,召开讨论员工薪资福利、劳动安全保护、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
(2)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设立监事会的,职工代表不少于1/3,没有职工代表的,董事会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应听取工会的意见。
(3)协商订立集体合同。
(4)监督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5)对侵犯劳动者权益问题进行调查。
(6)对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7)代表职工进行劳动争议诉讼。
(8)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
(9)代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
电话咨询:400-8813-133
邮箱:437005814qq.com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广顺北大街33号1号楼
运营中心:四川省成都市天府三街619号 泰合•国际金融中心15楼
Copyright © 北京中企法顾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技术支持: 科创纵横    备案号:京ICP备2021021116号
扫一扫免费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