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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合同无效。
1、基本情况如实告知
企业招用员工时,应当如实告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企业有权了解员工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员工应当如实说明。
2、残疾、疾病可以隐瞒吗?
与工作岗位相关的信息包含知识技能、学历、职业资格、工作经历等,疾病或者残疾涉及个人隐私,在不影响工作和他人健康的情况下,员工可以不主动披露残疾情况。
除此之外,员工的婚姻状况、生育情况与意愿、家庭条件、个人爱好等,通常与岗位、工作能力不直接相关的信息,也不属于劳动者应当说明的范围,即使员工提供虚假信息,企业以欺诈解雇也容易构成违法解除。
【案例】员工隐瞒残疾,企业解雇被判违法
2019年10月,牛某入职上海市某物流公司从事叉车工,在入职时牛某提交了在有效期内的叉车证,并通过了公司的体检。
公司要求填写员工登记表,登记表上列明有无大病病史、家族病史、工伤史、传染病史,并列了“其他”栏。牛某均勾选了“无”,隐瞒了左手大拇指部分缺失残疾。
工作中牛某可以正常完成各项工作。
2020年7月,公司以牛某隐瞒持有残疾证,且威胁领导恐吓上级,属于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后牛某提起仲裁和诉讼,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000元。
牛某表示,其可以正常工作,并不要求公司额外支付残疾人的福利待遇,所以没有告知公司其身有残疾。
【法院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基于用工管理权,需了解劳动者的基本情况,享有知情权。
针对涉及个人隐私的身体残疾情况,要具体分析,劳动者残疾的情况并不相同,残疾的原因不一而足,对工作的影响也不可一概而论,不能仅因其身体残疾而剥夺他们和普通人享有的同等权利。
在残疾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不主动披露残疾情况,而是作为一名普通人平等参与就业,通过劳动获取报酬,体面融入工作与生活,通过劳动共同致富,这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应有之义。
本案中,公司招录牛某从事叉车工的工作,牛某向公司提供了在有效期内的叉车证,且入职时体检合格通过,从实际工作情况看,牛某是否持有残疾证并不影响其从事叉车工的工作,公司主张牛某隐瞒其持有残疾人证的解除理由不能成立。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支付牛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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