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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于2018年11月10日入职北京某公司担任销售总监,双方签订了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张某正常提供劳动至2019年3月29日。
2019年3月29日,公司以张某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争议由此产生。
张某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没有事实依据,构成违法解除,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同时要求公司支付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
案件审理中,公司未就张某不能胜任工作提供充分证据,解除行为构成违法解除。
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驳回张某关于支付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的请求。
代通知金的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
根据该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依据上述三种情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有权选择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解除还是在通知解除时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所以代通知金的支付与用人单位解除的事实依据及通知解除的时间密切相关。
除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以其他理由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如协商解除、以劳动者严重违纪解除,均不需支付代通知金。
劳动者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情形的,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系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是否支付代通知金看用人单位是否已经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87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可见主张赔偿金的事实依据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赔偿金的支付标准是经济补偿的二倍。
代通知金和赔偿金的法律依据不同,只有当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情形与劳动者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才可以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及代通知金。如果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构成违法解除,应当直接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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