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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14条乐捐制度吓退求职者,乐捐制度属于变相罚款吗?

2023-03-16 次浏览

近日在广东广州,谢女士在入职时看到,办公室行政制度中有整整一页的“乐捐”制度,诸如在规定时间外吃早餐捐20元、穿奇装异服捐20元等等,随即放弃入职。

公司14条乐捐制度吓退求职者

谢女士在入职广州某公司的时候,发现自己要签署一份《办公室行政制度》的同意书,满满一页14条“乐捐”制度,“乐捐”金额在10元到1000元不等。

当然,公司也强调,乐捐费用会由人事部统一代为保管,款项用于员工团建、聚餐以及下午茶等。谢女士表示自己看到这一整页的乐捐制度就跑路了。

l   9点10分后吃早餐,一次乐捐20元

l   下班未能整理好办公桌,一次乐捐10元

l   下班垃圾不带出公司,一次乐捐10元

l   上班穿奇装异服、背心拖鞋,发现一次乐捐20元

l   工作期间用公司电脑闲聊、打游戏、看视频、登录无关网站,以及工作期间睡觉,一次乐捐200-1000元

l   在公司接待室和公共区域吸烟,一次乐捐100元

l   最后一个下班的没关电器,乐捐50元

l   带小孩上班的,乐捐50元

……

乐捐制度属于变相的罚款吗?

企业罚款,一般是指企业对违反规章制度的员工进行经济处分,要求员工承担一定金钱给付义务或者以扣发工资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乐捐制度实质上属于企业罚款。

在现行有效的劳动法律法规中,不存在企业罚款权的法律依据。同时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罚款作为行政处罚种类之一,只能由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罚款主体仅限于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国家机关。

用工单位没有处罚权,只能在法定范围内克减劳动者的绩效奖金,而不是罚钱或者变相罚钱。

企业规章制度要合理合法

企业制定规章制度,不仅有程序性的要求,而且内容必须要合理合法。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奖惩制度不仅有程序性的要求,而且内容还必须要合理合法。合法是指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理是指不能违反生活常理和公序良俗,譬如,有的企业规定上洗手间的次数,明显就是违反了生活常理,缺乏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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