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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的再审案件概况,劳动者主张双方系全日制用工关系但用人单位主张非全日制用工关系的案件中有91%的案件最终被认定为非全日制用工关系,另外9%的案件因各种原因被认定为全日制劳动关系。
整体来看,用人单位的主张被采纳的比例远远高于劳动者的主张,但经过再审的案件仅占全部案件很小的比例,该数据无法反映实践中用人单位胜诉的可能性大于劳动者。
9%的被认定为全日制因果关系的案件中,原因均为经庭审查明劳动者平均每日工作时间和每周工作时间均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所规定的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时间,因此被认定为全日制用工关系。其中还有改判的案件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符合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律规定,存在不当之处,本院予以纠正,但很遗憾因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再审中法院虽然将双方之间的用工关系由非全日制纠正为全日制,但未能影响案件的最终结果。
人民法院主要从六个方面将双方的关系认定为非全日制用工、占比超过一半的案例中的劳动者在离职时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确定了双方系非全日制用工关系,而庭审过程中劳动者也未提交其他有效证据证明双方系全日制用工关系。
其次是占比高达17%的案件中法院经过庭审调查认为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的相关规定。
占比第三多的是人民法院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劳动者,经过审理认为劳动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系全日制劳动关系,只能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将双方之间的关系认定为非全日制劳动关系。
双方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案件占比10%,劳动者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全日制劳动关系,因此人民法院依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将其关系认定为非全日制劳动关系。
有4%的案件中的用人单位提交了经劳动者签字确认的考勤记录,考勤记录显示劳动者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24小时。
另外,还有案件经过法庭审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主要来自于课时费,其在用人单位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积也不超过24小时,且其必须遵守按时上、下课制度,用人单位有权对劳动者的用工进行课时考勤,且劳动者还有其他用人单位处领取劳动报酬,综合用工形式分析,双方之间符合非全日制用工的实质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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