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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中的企业无时不面临着激烈竞争,一旦对市场需求判断失误或者决策偏差,企业的生产经营可能就会发生困难。在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时,应允许用人单位通过各种方式进行自救,而不是进一步陷入破产、关闭的绝境。
在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时,裁减人员、缩减员工规模是一项较有效的缓减措施,从全局看,对用人单位的劳动者群体是有利的,但涉及特定劳动者的权益,应慎重处理。
因此,劳动合同法允许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发生困难时采取经济性裁员措施,但同时要求用人单位要慎用该手段,在“困难”两字前加了“严重”的限制。
对于“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目前各地没有统一的标准。
根据《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相关规定,“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可以根据地方政府规定的困难企业标准来界定。在司法实践中对“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判断基准并不明确,法院认定企业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其主要依据是企业所提供的用来证明其存在严重亏损、业务大幅减少以及停产等情况的财务资料、审计报告等。并且,企业对其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负有举证责任。
(《天津市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暂行规定》)是:(一)生产经营实际亏损连续三年(财政决算年度)以上,亏损额逐年增加,且生产经营状况无明显好转;(二)连续两年开工率不足60%,有50%以上职工下岗待工;(三)连续六个月以上在岗职工工资不能按照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山东省没有明确作出界定,可参考《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中规定2条及以上的 为困难企业。
(1)2017年和2018年出现亏损,资产负债率在30%至70%范围内;
(2)2018年和2019年(申请时上季度)营业收入同比下降幅度在30%至70%范围内;
(3)2018年度以来企业停产或半停产达3个月至6个月,申请时待岗职工在10%至30%范围内。
并规定前述指标按照单位报送税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表为准。
广东地方政府并没有直接就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界定作出过相关规定。
可以参考2009年广东省人社厅《关于发挥社会保险功能扶持企业发展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该文件第五点规定: 困难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且恢复有望;
(二)没有裁员或净裁员人数未达到在职总人数的25%;
(三)没有出现拖欠职工工资行为;
(四)总负债与总资产之比在80-100%之间;
(五)在申请前3个月没有出现连续亏损。
(六)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国家限制的行业和企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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