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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琳琳是一个有5年工作经验的美术设计,2019年5月入职成都某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美工,约定薪资每个月6000元,试用期3个月工资5000元每月。
公司总共只有十个员工,管理比较松懈,没有跟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表、规章制度啥也没有,也没有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李琳琳工作时间为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6天,法定节假日正常休假,每个月发工资是通过银行转账,没有让员工签工资条确认。
2020年5月,因疫情公司刚刚复工不久,公司得知李琳琳怀孕了,然后老板给她发信息,让其“好好在家休养,不用来上班了…”。
就此双方产生劳动争议,李琳琳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
1、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2、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3、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
4、加班工资;
5、带薪年休假工资;
6、生育保险待遇损失;
7、失业保险待遇损失;
以上项共计22万(没有依据但多要点是没错的),最终经过多次调解和协商,双方达成和解。
经过协商公司赔了李琳琳多少钱我们不得而知,但我们可以来算一算,如果他们协商未达成一致,坚持走仲裁和诉讼程序公司可能会赔多少钱?(以下计算暂不考虑疫情因素)
根据银行转账记录、工作记录和信息记录,足以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且公司也没否认劳动关系,所以这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公司基本赔定了(6000元/月×11个月=60000元)。
根据老板和李琳琳的聊天内容,可以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很难辩驳。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员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员工的平均工资×2倍,李玲玲在公司工作了一年零几天,所以工作年限应该算1.5(6000元/月×1.5个月×2倍=18000元)。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的试用期长短是根据劳动合同期限来确定,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就不能约定试用期,违法约定试用期已经履行的,单位应当按照转正后的工资支付赔偿金。
公司违法约定了3个月的试用期,就应当支付3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金(6000元/月×3个月=18000元)。
每天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六天,法定节假日不加班,应当支付每周休息日加班一天的加班费,没有任何约定的情况下,加班工资就是按实际工资计算。
6000元/月÷21.75÷8=34.5元/小时,休息日加班需要支付200%的工资报酬。
34.5元/小时×8小时×200%=552元/天
一年有52周,我们就算加班了52天,所以公司需要支付加班工资552元/天×52天=28704元。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足10年的,每年享受5天带薪年休假,公司为安排年休假的应当支付300%工资。
李琳琳有5年工龄,应当享有5天年休假,所以未休年休假工资是6000元/月÷21.75×5天×300%=4137.9元。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在女职工生育享受的98天产假外,再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所以生育假共158天。
生育假期间职工依法享有生育津贴,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6000元/月÷30天×158天=31600元。
李琳琳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符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公司未依法为李琳琳缴纳失业保险,导致其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应当赔偿损失。
根据《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累计缴费时间5年以上不满8年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15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一般按照失业人员原单位所在地同期最低工资标准的70%执行。
以成都最低工资1780元计算:1780×70%×15=186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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