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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企业很怕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非就是没有约定终止期限,其他的都一样。
违纪照样可以解除,也不是铁饭碗,对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担心和害怕,意味着企业没有很好的去制定规章制度。
很多企业尤其是一些国企、外资企业,对于技术复杂的工作人员,有很大的稳定性要求,不希望这些岗位的员工有很大的流动,这些企业非常愿意与员工签署无固定期限合同。
在处理一些规模性的解除合同过程中,有员工会提出这样的问题:我是无固定期限的,公司要养到我退休,退休之前的工资都要发一下。从单方面解除的角度来讲,无固定期限合同并不是说公司不能解除你。
对于无固定期限合同,主要的法律争议是在于要不要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问题?员工说我要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是不是满足条件的问题?
从法律规则本身来讲非常明确,只是在一种情况下,每个地方做法是有争议的,没有统一规范。那就是在签署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后,第三次的合同签不签的选择权在谁?如果签的话,是不是必须要签无固定期限?
一、劳动者在同一单位工作满十年,用人单位是否有义务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上海的规定是虽然满十年,但是也不是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广东,浙江,山东,用人单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
二、对于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合同,第二次合同到期后,第三次订立合同的选择权
在上海,选择权归于单位,单位有权不签第三次合同,如果续签还是要签固定期限。
北京,广东,浙江,江苏,都是必须要签第三次合同,单位没有选择权。
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而实际签了固定期限合同,能不能主张双倍工资?这个问题司法实践上还是比较统一的,上海,重庆,浙江都有不支持双倍工资案例。
在实际操作中仍然会碰到这样的争议,比如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实际签订了固定期限合同,员工主张双倍工资。
当公司拿出规定或者案例时,员工往往会说我的情况不一样,我就是要主张,哪怕拿不出相关的案例也要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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