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中企法顾官方网站!
郑某于2010年3月进入某广告公司工作,担任销售一职。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公司对销售岗位申请了不定时工作制,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公司对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不实行考勤管理,但员工应当服从公司工作安排出勤。每周五下午,公司的销售人员需要到公司参加例会、汇报一周的工作情况。
郑某工作很努力,每个月都会超额完成当月的销售业绩,却经常因为跑客户而缺席例会。公司最初因郑某销售业绩不错而忽略了对他的管理,但是郑某缺席每周例会的情况越发严重。
公司认为应当严肃公司纪律,故向其发出书面警告,称其多次无故缺席公司例会的行为已构成旷工,并要求其遵守公司规定,按时参加周五的例会。
郑某对书面警告未理会,又连续多次无故缺席例会。
公司无法忍受郑某无视公司纪律的行为,故以其无故旷工三日以上,构成严重违纪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郑某认为自己是不定时工作制,工作应自行安排,不存在“旷工”一说,故对公司的违纪解除决定表示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与公司恢复劳动关系。
仲裁委经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告知的,可以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虽然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属不定时工作制,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明确约定,不服从公司安排无故缺勤者,以旷工处理。故用人单位根据规章制度对劳动者所做出的违纪解除的决定,与法不悖。最终仲裁委裁决用人单位胜诉。
电话咨询:400-8813-133
邮箱:437005814qq.com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广顺北大街33号1号楼
运营中心:四川省成都市天府三街619号 泰合•国际金融中心15楼
Copyright © 北京中企法顾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技术支持: 科创纵横    备案号:京ICP备2021021116号
扫一扫免费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