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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规定缩短产假增加补贴,职工有权予以拒绝

2023-02-20 次浏览

某职工问:

我所在公司为解决人手紧张问题,最近经总经理办公会研究规定:所有女工的产假减少1个月,增发50%的工资作为补偿;如果拒不执行公司的规定,则减半发放产假工资。

我在产假还剩余1个月的时候,收到了公司要求提前上班的通知。由于一时找不到合适的保姆,孩子无人带,我不想理睬公司的要求。

请问:如果我不执行公司的规定,是否会产生不利后果?

一方面,用人单位无权规定缩短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另外,各省的地方性法规还规定女职工享受一定天数的奖励产假。由于女职工的产假天数实行法定制,所以,除非女职工本人自愿,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剥夺或者减少。

另一方面,公司无权减发工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本案中,该公司通过规章制度的形式克扣女职工产假以及以扣发工资相要挟迫使女职工提前结束产假,显然是违法的,该规章制度无约束力。

对这种侵犯女职工产假权益的规定,你有权拒绝执行,且公司无权给予你任何经济处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法定天数天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其加付赔偿金。

因此,如果你被迫提前上班或者被扣发了工资,那么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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