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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年亮自2001年5月至某用人单位工作,从事清洁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一直未给刘年亮缴纳社会保险。
2005年7月,刘年亮到达退休年龄后继续在该用人单位上班。后该用人单位以刘年亮上班期间打瞌睡为由将其开除。
刘年亮以该用人单位为被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给付其未缴纳社会保险的赔偿金。仲裁委未予支持,刘年亮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案中,某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刘年亮缴纳社会保险,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因2005年7月后,刘年亮已满退休年龄,某用人单位无法再为刘年亮办理并缴纳社会保险,刘年亮不再存在养老待遇损失问题。
故某用人单位应赔偿刘年亮2001年5月至2005年7月期间的养老待遇损失,按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养老保险待遇赔偿。
人民法院遂判决某用人单位给付刘年亮未缴纳社会保险的赔偿金4939元。
补缴社保虽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但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或者养老金等受损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即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第二十条明确,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且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实不能补缴或者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自该用人单位依法应当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之日起,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未满十五年,用人单位应按照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养老保险待遇赔偿。
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用人单位应按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以当地最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为缴费基准,并按其应当缴费年限确定养老金数额,按月支付劳动者养老保险待遇,并随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调整而调整。
提示劳动者在职时要及时督促用人单位缴纳社保,保留好未缴纳社保原因的相关证据,依法维权;用人单位也应当及时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让劳动者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否则,用人单位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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