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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没有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员工患病后无法从医疗保险基金报销医疗费用,是否可以要求企业赔偿经济损失?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司法实践中,因企业未依法为员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导致员工无法报销医疗费,员工要求企业承担相应的损失,人民法院会予以支持,超过报销范围或其他医疗保险已经报销的不予支持。
王国富(化名)2020年3月入职陕西省某置业公司,双方签订2年的劳动合同,公司没有为他缴纳社会保险。
2020年7月,王国富因突发疾病住院手术治疗,经医院诊断为:主动脉夹层动脉瘤、高血压二级,共花费医疗费用207265.93元。
2021年10月,王国富与置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提起劳动仲裁。
1、经济补偿金12000元;
2、医疗期病假工资18000元;
3、未休年休假工资16551.72元;
4、社保待遇损失207265.93元。
仲裁委审理后裁决置业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病假工资、年休假工资共计2.8万余元,驳回王国富其他请求。
王国富对于仲裁结果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置业公司未为王国富缴纳社保,王国富患病就医后不能享受医保待遇,置业公司理应承担王国富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本院对王国富医疗费用中医疗保险应承担部分以及个人应承担部分,委托有关机关进行司法鉴定。
鉴定机关以“王国富以自身疾病与被申请人发生争议,其鉴定与损伤无关”为由将卷宗退回,而未予鉴定。
现本院酌情按照王国富已支付医疗费用的75%判定为医保承担费用,即确认置业公司应赔偿王国富医疗费损失155449.45元。
最终法院判决:置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王国富支付医疗费损失155449.45元。
除医疗费损失外,社保待遇损失还包括失业金损失、生育保险损失、工伤待遇损失、养老保险损失,因企业未依法缴纳社保,导致员工无法享受社保待遇,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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