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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受伤后未在第一时间送医,会不会影响工伤认定?

2022-11-30 次浏览

张飞宇系某公司操作工,2021年7月12日22时许,张飞宇在工作时不慎从操作平台摔落至地面(高度差约1.12米),一起工作的同事未见到张飞宇摔落过程,只看到张飞宇仰面躺在地上。

同事询问张飞宇是否需要向上级汇报并至医院检查,张飞宇回复无问题后继续工作。

工作休息期间,张飞宇和同事将摔倒事宜向领班报告,领班和主管向张飞宇询问情况,张飞宇回复感觉无大碍。

7月13日3时许(未到下班时间),张飞宇向领班反映腿疼,请假提前下班。7月13日19时30分至7月14日7时30分张飞宇正常上班。

7月14日,张飞宇至医院就诊,主诉右膝关节外伤后疼痛活动受限2天。7月15日,张飞宇被诊断为右膝腓骨小头骨折。

2021年8月19日,张飞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张飞宇因工作原因发生摔伤事故,事实清楚。张飞宇虽未在受伤后立即就医治疗,但自7月12日22时许摔倒至7月14日到医院就诊,间隔时间并不长。

另经向医疗机构询问,“腓骨小头骨折”如果不是粉碎移位很严重,可以从事一般日常活动,这与张飞宇当时感觉身体无大碍,未提出立即中断工作到医院就诊的情形可以相对照。加之,张飞宇就医诊断的受伤部位与其所述摔伤事故一致。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在张飞宇因工作原因发生摔倒事故事实清楚,摔倒与诊断结论之间的联系逻辑清晰的情形下,公司仅凭同事未目睹张飞宇摔倒过程、张飞宇在摔倒当时未确认受伤、未提出就医需求及摔倒后仍继续工作、第二天继续上班等依据否认张飞宇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导致摔倒受伤,无法得到支持。

因事故伤害情形不同,个体的感受和身体表现存在不同特征。

结合本案,职工发生摔倒事故,公司在获晓情况后及时咨询是否需要就医,体现了一定的人文关怀。但是,后续在对医学的认识和法律的理解上未能得到“加分”。

如果把这个案例放大,从用人单位角度,更加重视安全生产、持续加强工伤预防无疑是消除事故隐患的重中之重,一旦出现事故,并且与职工的认识出现差异时,还需要有畅通、有效的内部管道进行沟通协商,最大限度和谐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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