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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富强于2005年8月入职某用人单位,2019年1月起任课长,汪小花系李富强的下属。
2021年9月27日,汪小花丈夫实名向用人单位举报李富强与汪小花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并要求用人单位领导核查处理。
2021年9月29日,用人单位发布公告称:“课长李富强,在职期间个人生活作风不检点,已触犯道德底线,影响恶劣。上述员工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严肃员工纪律,依据《员工手册》奖励与处罚细则第三章第十六条第十二项‘于用人单位范围内赌博、喝酒滋事、实施暴行或有伤风化行为的’给予开除处分。”
汪小花承认与李富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并陈述了双方从认识、发生不正当关系至事发后家人向用人单位投诉及辞职的过程,并提供了多次打车至李富强住处的打车记录。
在用人单位员工李思与李富强通话记录中,李富强先承认与汪小花存在婚外情,后又否认称双方为朋友关系。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了《员工手册》并送达给李富强,其中《员工手册》第十四条规定“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第十六条规定“员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十二)于用人单位范围内赌博、喝酒滋事、实施暴行或有伤风化行为的”。用人单位开除李富强前依法征得工会同意。
2021年10月28日,李富强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432456元,仲裁委未支持。
李富强不服,向法院起诉。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点为用人单位解除李富强的行为是否合法。
本案中,李富强在与用人单位员工王思的通话记录中,承认过与汪小花存在婚外情,汪小花在证人证言中也承认与李富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并详细陈述了事情经过,结合打车记录、举报信、证人证言,一审法院对用人单位主张的李富强与汪小花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的事实予以确认。
李富强作为企业管理人员,在职期间与下属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损害企业形象,违背公序良俗,用人单位依照《员工手册》规定,解除与李富强的劳动关系且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前也依法征求工会意见,故用人单位的解除行为系合法解除,用人单位无需支付李富强经济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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