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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义务与竞业限制义务有所不同。
保密协议中约定的劳动者的保密费与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两者非常相似,但却有着不同的作用,不能混为一谈。
前者主要侧重于劳动在保守商业秘密上的全方位责任对价;而后者则只是用人单位保密措施中的一种劳动法领域的管理手段,其只是通过限制劳动者的就业范围,达到保护单位商业秘密的目的,从而补偿给劳动者因被限制的就业范围的价款。
更进一步来说,保密义务一般是法律的直接规定或劳动合同的随附义务,不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签订保密协议,劳动者均有义务保守商业秘密。
而竞业限制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约定产生,没有约定的,无须承担竞业限制义务。
保密义务要求保密者不得泄露商业秘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劳动者不能到竞争单位任职或自营竞争业务。保密义务劳动者承担的义务仅限于保密,并不限制劳动者的就业权,而竞业限制义务不仅仅限制劳动者泄密,还限制劳动者的就业权。
保密义务一般期限较长,只要商业秘密存在,劳动者的保密义务就存在,而竞业限制期限较短,法律规定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时,千万不要把保密义务错当成竞业限制义务,也不能把保密费错误当成竞业限制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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