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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万三于2015年2月1日进入某用人单位担任销售部高级客户经理,劳动合同期限至2018年1月31日,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
试用期满后,陈万三的销售业绩一直未能达标。2015年7月1日,应用人单位要求,陈万三与单位签署了《个人业绩改进计划》,该计划中用人单位给予陈万三3个月的观察期,陈万三承诺2015年7月至9月期间其本人每月的销售业绩不低于5万元,如未能完成该销售业绩,陈万三需自行提出辞职。
后陈万三未能完成该销售业绩。
2015年9月30日,某用人单位以陈万三履行其自行离职的约定为由,要求陈万三离职并收回了办公电脑、考勤卡等。
陈万三依照用人单位要求办理了离职手续,但不认为是自行离职。后陈万三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本案实质上是某用人单位与陈万三约定了解除劳动合同条件,但该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故用人单位要求陈万三离职的行为构成违法解除,支持了陈万三的仲裁请求。
本案中陈万三未能完成销售业绩,属于不能胜任工作,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某用人单位与陈万三的约定,实际上是在陈万三不胜任时单位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且可以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该约定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这种方式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补偿金: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补偿,计算方法是按照劳动者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应得劳动报酬,包括加班费、奖金等,乘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如果劳动者的工作年限超过6个月,就按照一年计算,不足6个月就按照半个月计算。
赔偿金: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计算方法是经济补偿金乘以2,时间从劳动者入职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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