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中企法顾官方网站!
张婷婷为某用人单位女员工,于2013年8月1日入职,双方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
自2015年6月15日起,张婷婷一直患病休病假。
2015年7月31日,用人单位向张婷婷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
张婷婷认为自己尚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遂申请仲裁要求某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仲裁裁决
按照张婷婷的累计工作年限和在某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张婷婷的医疗期应为6个月,某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时,张婷婷尚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按照法律规定,某用人单位应将劳动合同延续至张婷婷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后,才可终止劳动合同,故裁决某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医疗期是指劳动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而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期限。医疗期期限通常是由劳动者的累积工作年限以及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所决定。依据具体情况,3个月到24个月不等。
另外,劳动合同关系成立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履行双方权利义务,用人单位不得无故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在医疗期内,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有效,劳动者依照相关规定享有获得病假工资、相应医疗待遇等权利,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未实际提供劳动为由,拒绝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
电话咨询:400-8813-133
邮箱:437005814qq.com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广顺北大街33号1号楼
运营中心:四川省成都市天府三街619号 泰合•国际金融中心15楼
Copyright © 北京中企法顾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技术支持: 科创纵横    备案号:京ICP备2021021116号
扫一扫免费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