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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下企业可以单方提出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哪些情形下单方解雇员工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哪些情形应当支付N、N+1、2N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以下情形企业可以单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1、试用期不合格;
员工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明确录用条件、违法约定试用期、无法证明员工不合格等情形,会被判定违法解雇,需支付2N赔偿。
2、违反规章制度;
员工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企业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未制定规章制度、制度程序违法、制度内容不合法、制度未公示、不能证明员工的违纪行为、解雇未经工会等,容易被判定违法解除,需支付2N赔偿。
3、劳动合同到期;
劳动合同期满,企业不与员工续签,或者降低劳动条件员工不愿意续签,终止劳动合同企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N)。
企业维持或提高劳动条件和待遇,员工不愿意续签,企业终止合同无需支付补偿。
员工达到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条件,并且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企业强行终止合同属违法解雇,需支付2N赔偿。
4、经济性裁员;
企业经营困难、破产重组等需要经济性裁员的,应当向被裁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N)。
不符合经济性裁员规定、裁员程序错误、违法裁减三期女职工等,容易被判定违法解除,需支付2N赔偿。
5、不胜任工作;
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N+1补偿。
未能证明员工不能胜任工作、未经调岗或培训直接解雇等,容易被判定违法解雇,需支付2N赔偿。
6、造成重大损失;
员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害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何为“严重”是不好界定的,通常需要法院自由裁量,企业尽量在规章制度中进行约定。
7、多重劳动关系;
在职员工与其他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对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企业提出拒不改正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严重影响”、“拒不改正”实际上是不好举证的,企业可以在制度中规定,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视为严重违纪行为,以严重违纪解雇。
8、劳动合同无效;
员工存在欺诈、胁迫等行为,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假的学历证明、假的技能证书、虚构工作经历等,是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情形,企业可以通过背调查询真实性。
9、被追究刑事责任;
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需要注意的是,员工因酒驾、赌博等情形被拘留,不属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企业以此解除可能被判定违法解除,需支付2N赔偿。
10、患病无法工作;
员工患病或者受伤(非工伤),在法定的医疗期后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公司另行安排其他工作也不能做的,企业可以解除合同,应当支付N+1补偿。
11、合同无法履行;
劳动合同订立所依据的客观情形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双方就变更合同未能达成协议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员工支付N+1补偿。
1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开始依法享受养老保险,企业可以终止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企业能否终止合同,实践中有不同判例,但大部分法院的观点是可以终止的。
13、劳动者死亡或失踪;
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劳动合同自然终止。
14、企业破产或解散;
企业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企业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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