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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了互相了解和考察的特定时间,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如果觉得员工不符合公司的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内单位发放给员工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转正后工资的80%。
2019年3月,上海某公司生产部赵中头脑聪明,做事灵活,技术业务也掌握得比较好,深得生产部经理的赏识。
某日,公司负责生产的副总经理与生产部经理交谈时,向生产部经理表示了最近其专职秘书调到关联公司任职,需要新招用一名年轻人做其专职秘书。
生产部经理出于公心,马上向副总经理推荐了赵中,副总经理听取了生产部经理对赵中的介绍后,随即同意从生产部一线调赵中到副总经理办公室任专职秘书。
几日后,公司人事部通知赵中到人事部办理手续并变更劳动合同。
赵中看到合同变更协议书上写明,工作岗位从制造工程师变为副总经理秘书,薪资相应向上调整一级,但是重新约定试用期3个月。
赵中觉得此种安排不合理,认为自己刚进公司的时候,公司设置过一次试用期,此时变更工作岗位不应当再次设置。
人事部经理答复说,调整新工作岗位均需重新约定试用期,公司历来惯例如此。
并且,不同工作岗位有着不同的工作要求,设置试用期也是情理之中。
试用期是公司用来考核员工是否符合工作要求的重要依据,尽管试用期条款并非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但大部分企业都会选择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条款。
在试用期适用实务中,也伴随着出现一些新问题:比如,员工被调整工作岗位能否重新约定试用期,员工离职后又回到原公司工作能否再行约定试用期,等等。
通常认为,劳动者在同一岗位上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至于劳动者在不同岗位上调动,能否重新约定试用期,没有特别明确的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这其中有两层意思:一是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可以约定一次试用期;二是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这种要求意味着在具体企业和具体员工个体之间,无论是劳动关系建立还是存续期间工作岗位调动,甚至是离开原企业后又重新回来工作的,企业也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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