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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前的劳动争议调解,指由法定的调解组织依争议当事人申请开展的调解。法定的调解组织包括: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其中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运作时间最长。
劳动争议仲裁前调解的作用:
调解程序简易、争议调解环境和人员当事人熟悉亲切,有利于争议的及时合理解决;
调解方式和缓,易于化解双方争议;
调解能够让争议双方当事人继续维持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有利于企业降低争议处理的成本和受到劳动行政部门处罚的机率,维持发展良好的员工关系,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和社会形象;
增长员工的法制观念,便于企业对员工的现代化规范管理,提高企业整体运行成本。
大中型企业应当依法在企业内部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
小微型企业可以设立调解委员会,也可以由劳动者和企业共同推举人员开展调解工作;没有设立调解委员会的,也可以在劳动争议发生后向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或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
与仲裁和诉讼相比,劳动争议仲裁前调解是企业解决与员工劳动争议的一种低成本方式,同时也是企业建立劳资双方沟通对话机制、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增强企业凝聚力的有效工具,同时企业采取调解方式解决争议也是降低员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企业比例,树立和维护好的企业形象,降低企业处理争议成本的有效方式,企业应学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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