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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以假身份证入职,发生工伤能获得工伤赔偿吗?

2022-10-24 次浏览

2011年3月1日,原告张**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称,其于2010年3月6日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要求工伤认定。原告张**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表、身份证等材料。

其中,原告工伤认定时提交的身份证号码为5130**********5610,入厂提交的身份证、工作证及工伤个人缴费记录上载明的身份证号码为5130**********456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出工伤认定,认定第三人员工张**(身份证号码为5130**********5610)属工伤。后原告与第三人向被告申请支付原告的工伤保险待遇。2011年6月2日,被告作出深(未)工保决字[ 2011]第620002号《深圳市工伤保险待遇决定书》,决定不予支持原告张**的工伤待遇补偿申请。原告不服,遂向该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判决

一、撤销被告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于2011年6月2日作出《深圳市工伤保险待遇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被告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就原告工伤保险待遇事项重新作出工伤保险待遇审核决定。

劳动者入职用人单位时应当依法提供真实的身份信息,如劳动者提供假的身份信息,用人单位有权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做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处理,但在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前,劳动者依然在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劳动实际提供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所以劳动实际提供者仍享有劳动者在劳动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

上述案例中原告张**使用假身份证到第三人处工作,但并不能据此否定原告与第三人所建立的劳动关系,也不能据此否定原告作为第三人职工所应当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第三人按照原告所报身份证号码(5130**********4564)为其购买了工伤保险,可以认定原告与被告事实上已经建立了工伤保险关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职工在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符合工伤构成的条件,经工伤科依法认定为工伤后,可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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