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中企法顾官方网站!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七种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其中关于外出是否构成工伤的,明确:(五)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至于何种情形属于“因工外出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进行了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因工外出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
(二)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
(三)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其第二款又限制性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上述的规定可知,除非是单位强制性的要求,否则福利性质的情况下且没有工作的实质内容,不应认定为工伤。
另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四条也有明确的规定“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作原因,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
不过,也有观点认为,应认定为工伤,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根据该规定,外出旅游也是单位组织的活动,不应例外。
尤其是用人单位组织的旅游,其目的也是为了增加单位的凝聚力,提高工作的积极性,与工作有关。
对此,我们的建议是,用人单位在组织旅游时,如是属于福利性质的,应予以明确,并说明自愿参加,且与工作无关,以免发生不必要的争议。
电话咨询:400-8813-133
邮箱:437005814qq.com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广顺北大街33号1号楼
运营中心:四川省成都市天府三街619号 泰合•国际金融中心15楼
Copyright © 北京中企法顾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技术支持: 科创纵横    备案号:京ICP备2021021116号
扫一扫免费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