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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留薪期内未签合同能否要求双倍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的规定,订立劳动合同的责任主体在于用人单位。
不订立劳动合同就是违法行为,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是,如果刚入职就因发生工伤停止工作,而受伤前,尚未到法定的1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限,发生工伤后,双方的劳动关系又处于一个特殊阶段。
在此期间,员工无法向公司提供正常劳动,其能否为公司提供劳动以及可提供何种程度、何种岗位的劳动均无法确定。
因此,双方在其停工留薪期间无法明确各自的劳动权利与义务。
在此情况下,公司事实上也无法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但是,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这段时间内也不得与员工终止劳动关系。
因此,应视为公司存在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免责事由,无须向员工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但员工如果在治疗终结后仍然回到公司工作,则公司应依法在1个月内与其订立劳动合同。
员工上班迟到,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工伤。
从本条规定分析,只要是在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引起的事故或者伤害都是工伤的范畴内,至于时间并未明确规定。
同时,《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在法律条文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应从立法目的出发,作出有利于职工的解释。
从立法目的的角度分析,应将上下班途中理解为以上下班为目的的途中,员工因有事迟到,但其受伤仍在上班的途中,因此,其仍应该属于《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上班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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