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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不辞而别,保险能否停?
如果员工发生严重过错,或和用人单位“玩失踪”,企业HR不能一面任其发展,悬而不决,另一方面却又停缴其社会保险。
针对这种不告而别的员工,提供几点正确的做法,以供各位参考:
一、应根据其身份证上的地址或其劳动合同上签署的送达地址,向其发放催告函并保留邮件妥投证据;
二、应据上述地址再度向其发送书面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并保留邮件妥投的书面证据;
三、若催告函与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均无人签收,用人单位可公告解除劳动关系;
四、公告解除期满后,方可停缴其社会保险。
同工同酬≠报酬相等?
同工同酬,并不是指所获得的工作报酬完全相同,或者是说拿到手的工资数量绝对相等。实际上同酬,指实行相同的工资分配办法,这不等于所有待遇相同;而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也包含在劳动报酬内。
按照法律规定,节日补贴、餐饮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员工宿舍等福利,没有纳入员工工资范畴,因此不适用于同工同酬原则。
“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属于用人单位工资分配自主权得范围。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保险福利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平等协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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