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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隐瞒前科”是单位的合法解除理由吗?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原则上劳动者有义务告知的仅限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
如果劳动者所隐瞒的“前科”不是刑事处罚,法律和用人单位对于所在岗位也没有特定的要求,也不属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比如说一位油漆工入职时隐瞒了曾被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历,一般来说,用人单位就不能以此解除劳动合同。
需注意,劳动合同无效发生争议的,只能由劳动争议仲裁委或人民法院确认。
计件工资制是否支付加班费?
计件工资制的特点是以劳动者生产的产品数量来计算劳动者的工资,而不能直接以劳动时间来计算报酬,但它是一种报酬计算方式,并不能改变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这一事实。
劳动者只要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就应当认定为加班,而只要是加班,用人单位就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而不能以工作任务完成形式为借口混淆工时法律制度。
提前上班突发疾病死亡,算工伤吗?
劳动者提前上班,在工作过程中突发疾病死亡的,虽然劳动者的工作时间违背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但是该情况不属于否定工伤认定的法定情形,亦不属于用人单位禁止的职务范围。
工作时间只是认定工伤的一般形式要件,构成工伤必要的实质要件为职务行为。
劳动者提前上班的行为是为了用人单位的利益,与其职务有内在的密切联系,应视为履行职务的行为。
据此,劳动者提前上班时突发疾病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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