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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等,需要双方协商一致,书面变更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中约定公司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工作岗位,能够说明在建立劳动关系时企业已经表明了此岗位存在调岗的可能性,员工同意岗位调整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前提,如果因调岗产生劳动争议,此约定可以作为调岗的依据。
即使提前在合同中有约定,企业也不能随意调岗,工作性质有重大变更、工作地点跨度大、降低工资报酬、存在惩罚或侮辱性质等,不合理调岗员工可以拒绝。
需要参考调岗的合理性,员工拒绝不合理的调岗,不能视为不服从工作安排,拒绝到岗也不能认定为旷工,企业解除可能被判定为违法解除,如果员工拒绝合理调岗被企业解雇,要求公司赔偿将得不到仲裁和法院的支持。
朱骇(化名)2002年开始就到江苏某公司从事食堂炊事员工作,2012年11月,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公司食堂厨师、采购。
劳动合同中约定:朱骇同意公司有权根据工作需要或对朱骇业绩、能力、工作态度的考核结果,变动朱骇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性质,朱骇应当服从公司安排并按照公司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履行劳动义务。
2020年3与,公司将食堂对外承包,将朱骇的工作岗位调整为后勤资产部专员,朱骇收到调令后不同意调岗,向公司致函表示自己做了18年厨师,做其他工作不能胜任,希望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关系。
2020年4月20日,公司再次向朱骇发出调岗通知,表明其做厨师期间餐食质量较差,多次受到职工反映和投诉,公司作出的整改方案也无法达到预期效果,因此公司才将食堂对外承包。
现公司给出两种解决方案:
1、介绍你去某公司从事厨师相关工作;
2、在我司后勤资产部担任专员,薪资、福利待遇不变。
根据《劳动合同书》的约定,在公司确实取消厨师岗位并且不改变薪资待遇的情况下,你应当服从我司调岗安排。
现我司通知你于接函后三日内到人力资源部报到,逾期不到,将按旷工处理,旷工超过3日的,我司将解除与你之间的劳动关系。
朱骇未按照公司要求到岗,2020年4月27日,公司通过工会后向朱骇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函》。
朱骇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仲裁委审理后裁决公司向朱骇支付经济补偿金79980.48元,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将食堂对外承包,朱骇所从事的厨师岗位已不复存在,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劳动合同已经无法履行。
此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如无法达成一致,则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和第四十六条规定与朱骇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
朱骇与公司无法就劳动岗位等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朱骇发函称希望与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但公司仍要求朱骇按要求选择岗位并接受调岗,在朱骇多次明确拒绝的情况下,以“旷工三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朱骇的劳动关系不当。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法院审理,最终法院判决: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朱骇经济补偿金79980.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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