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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立法的本意来看,无论是《劳动合同法》还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立法目的均是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通过法律促使用人单位规范、督促用人单位合法用工及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从而达到保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目的。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的工资未及时发放,即便其已去世,其在世期间的工资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收入,是可继承的合法财产,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虽然劳动者已经死亡,其不能作为诉讼主体再主张权利,但其继承者仍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获得其合法收入。
工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即使劳动者去世,但是劳动者的当事人地位及其仲裁权利并未消失。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
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上述法律规定均表明去世劳动者的近亲属有参加仲裁活动的权利,这就为劳动争议仲裁活动的顺利进行奠定了基础。
劳动者的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双重性。
在人身权方面,具有自由择业权、劳动安全权、休息休假权、民主管理权等,劳动者的上述人身权利与劳动者的人身紧密相连,具有人身专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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