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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找几个志同道合的朋友一起创业,已经是非常普遍的现象。但是,公司的股东,尤其是小股东,是否也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呢?
虞世基与几位朋友共同投资组建企业,虞世基作为该公司股东之一,出资额占公司投资总额20%,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几位股东占投资总额的80%。虞世基在企业负责销售工作,每月领取5000元工资,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半年后,由于企业经营状况不佳,虞世基退出股东身份,并向企业提出赔偿在职期间5个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最终裁决:企业应支付虞世基5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公司的股东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否要支付双倍工资?
这起案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刚成立的小微企业,基本都存在用工不规范、内部制度不健全的情况。
在本案中,虞世基作为公司股东之一,同时也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受企业管理,其所从事的销售工作也是企业业务的组成部分。故,仲裁委员会认为,虞世基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公司股东,又是公司的员工。作为股东身份,其权利和义务受《公司法》的调整;作为员工身份,其权利和义务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虞世基与企业建立了劳动关系,企业就应当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如前所述,股东的身份是双重的,基于企业员工和劳动者的身份,就必须和普通员工一样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所以保险起见,即便是股东,无论是大股东还是小股东,一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但还有几种特殊的情况需要说明:
1、如果小股东是分管人事行政工作的,则符合“对公司劳动合同的签订负有管理职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即便是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无法主张双倍工资赔偿。但需要有相关的证据,比如说股东会议决议上载明,某某小股东分管行政人事等等。
2、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大股东,通常不被认定为劳动关系,也无需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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