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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不辞而别,给用工单位造成损失,该被派遣劳动者应当承担责任。
因为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将被派遣劳动者派往用工单位工作,既然被派遣劳动者签了此合同,就应该在指定的用工单位工作,对用工单位承担相应的劳动义务。
被派遣劳动者因故离开用工单位时,经派遣单位书面同意后,应与用工单位办理交接手续,被派遣劳动者没有履行该义务,给用工单位造成损失的,当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就派遣单位而言,对于用工单位的损失也应承担责任。
因为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对具体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派遣单位应履行保证被派遣劳动者服从用工单位管理,严格按照用工单位的工作进度计划和要求展开工作的义务。
因被派遣劳动者的擅自离职,显然违反了合同约定,可视为派遣单位违约,派遣单位应承担违约责任。
当然,从对被派遣劳动者的选任义务来看,如果被派遣劳动者不能独自承担责任时,派遣单位还应承担连带责任,以体现其对选任有过错,派遣单位承担责任后可向劳动者追偿。
至于用工单位是以合同要求派遣单位承担违约责任,还是要求被派遣劳动者与派遣单位连带承担赔偿责任,由用工单位选择。
实践中还应注意,被派遣劳动者擅自离职时,用工单位应当及时通知派遣单位,并将损失控制到最小,如果用工单位不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并采取补救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部分,派遣单位应免责。
此外,如果该被派遣劳动者在此期间与其他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擅自录用该被派遣劳动者的用人单位也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当然,派遣单位也可以以被派遣劳动者擅自离职,构成旷工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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