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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并购行为是否属于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呢?
劳动法规中的“客观情况”,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者部分条款无法继续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劳动法》第27条所列的客观情况。
《劳动法》第27条所列的客观情况是指用人单位频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的情形。
可见,企业在并购过程中出现以上的情形是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但是,这并不表示企业可以直接单方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因为只有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时,才会涉及到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
根据法律规定,假如企业以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为由来解除劳动合同。
首先,需要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的;
其次,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并且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后,才能解除劳动合同。若涉及的劳动者数量超过20人或者不满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则属于经济性裁员的情形,应当按照经济性裁员处理。
企业并购往往伴随着裁员,裁员是企业并购过程中不可回避的问题。但是所谓的企业并购、职能重叠、整合优势资源、经营战略调整等,这些理由并非属于法定的裁员理由。
经济性裁员是用人单位行使解除劳动合同权的主要方式之一,是指企业由于经营不善等经济性原因,解雇多个劳动者的情形。经济性裁员作为法定的裁员方式,必须满足法定的条件。这些条件包含实体性条件和程序性条件,具备实体性条件之一和全部程序性条件时,企业的裁员才是合法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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