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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年休假是定期休假的一种,相应的未休假应享受的待遇属于工资报酬范围。用人单位未依法向劳动者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的,劳动者有权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2015年6月17日,张举任入职某用人单位,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并约定了合同期限等内容,张举任职务为押运员,工作地点在重庆市南岸区。
2019年8月26日,张举任以公司未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理由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
后经张举任申请,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用人单位支付张举任2016年6月17日至2019年8月26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合计4032.22元、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19 732.68元。用人单位不服该裁决诉至法院。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本案中,法院查明用人单位存在未支付张举任未休年休假工资的情形,而未休年休假工资属于劳动报酬,故张举任以此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年休假是劳动者每年享有的保留原职和工资的连续休假的法定权利,是劳动者一项不容剥夺的重要休息权,只要劳动者符合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便应当享受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均规定,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上述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均直接将未休年休假工资明确为“工资报酬”,故未休年休假工资是劳动者应得的劳动报酬,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亦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因此,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欠付未休年休假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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