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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营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害、欺诈致劳动合同无效、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单方解雇对员工来说是非常严厉的处罚,因此法律对于企业单方解除权有很严格的限制,实践中因企业单方解雇产生的劳动争议,企业常被判定违法。
以解雇旷工的员工为例,下列情形都可能会导致解除违法:
1.企业未制定规章制度;
2.规章制度制定程序不合法;
3.规章制度未向劳动者公示告知;
4.规章制度中未对旷工情形明确规定;
5.旷工行为在制度中未规定为“严重违纪”;
6.企业无法举证员工的旷工行为;
7.企业解除合同的程序不合法;
8.企业解雇员工未听取工会或职代会意见。
王筱于2005年11月入职新疆某纤维公司工作,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公司制度汇编中包含有两项制度即《违纪人员的处理办法》、《新冠疫情防控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违纪人员处理办法》规定:员工一月内累计旷工三天者取消当月浮动工资,本年(季)度累计旷工四天(含)以上者取消本季度资金及年终资金,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与之解除劳动合同。
《新冠疫情防控工作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公司《违纪人员的处理办法》2.9条款部分内容调整为: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超过五天人员,一律予以除名,并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2021年5月31日起,王筱在请假未得到正式批准的情形下回家探亲,公司于6月15日经过工会后以王筱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向其下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
被公司解雇后王筱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仲裁裁决后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王筱主张:
1、本人是经请部门考勤员、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回家探亲,不存在旷工;
2、公司称2021年5月31日至6月14日连续旷工15天,但其间包含公休日和端午法定节假日共五天,只有10个工作日;
3、在职期间并不知道有《新冠疫情防控工作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并未向职工公示告知。
法院认为,公司以王筱违反《新冠疫情防控工作管理暂行办法》中“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超过五天人员,一律予以除名”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提交员工培训记录表,以证明该办法已向员工公示告知,但该记录表培训内容提纲一栏内,唯独“新冠疫情防控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笔迹明显较其他字体要粗,不排除事后填写之可能性。
并且王筱也不认可其参加了培训,故该办法不能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
即使认定公司制度《违纪人员处理办法》经多种方式予以公示且可以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其规定的旷工天数应当解释为工作日,若解释为包括公休假日的天数,显然于法不符。
5月31日至6月14日期间有公休假日,公司以连续旷工15天为由,解除其与王筱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存在明显违法情形。
经过一审、二审法院审理最终判决:新疆某纤维公司与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王筱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55732.16元(4866.63元/月×16月×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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