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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某检品公司因厂房租期届满被房主收回,决定从开发区整体搬迁至通州区,新址与原址相距约12公里。搬迁前,某检品公司发布搬迁预告,对不愿随迁的劳动者可经协商解除合同并发放一个月工资补偿。嗣后发布《搬迁承诺书》:对随迁劳动者的岗位、薪资不变,并提供免费住宿、交通补贴、意外保险、一次性补贴等补偿措施。张某不同意随迁,向检品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该案经劳动仲裁、一审判决后,提起上诉。经审理认为,检品公司整体搬迁确有生产经营上的客观必要,搬迁可能对张某带来工作及生活的不便,但检品公司已采取可供选择的方案及必要补偿措施,可以弥补搬迁给张某带来的不利。张某作为用人单位的一员,理应服从公司的管理和安排。张某因不同意随迁而主动辞职,检品公司无须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故判决驳回张某经济补偿金的请求。
搬迁单位采取相应的必要措施,未对劳动者工作生活产生明显不利,劳动合同仍可履行的,双方均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因不同意随迁而主动辞职的,无权向单位主张经济补偿。
1. 单位搬迁会给生产经营和劳动者带来一些影响,有时会增加劳动者负担。单位确因客观必要而搬迁,需采取必要措施,对可能给劳动者带来的困难及不利予以弥补,以确保劳动合同可以继续履行。
2.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具有服从管理的义务。对单位符合条件的搬迁,且单位采取了必要措施弥补了劳动者的不利,劳动者应当配合搬迁。否则无权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甚至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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