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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25日,赵比格入职宁波某用人单位,担任产品设计工程师。
2018年5月2日至4日,赵比格连续旷工3天。
2018年5月7日,用人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一份,载明:经用人单位发现,你在岗期间连续旷工三天(2018年5月2日至4日),已构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现用人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用人单位《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决定于2018年5月7日与你正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用人单位未成立工会。
2018年7月12日,赵比格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8195元。
2018年9月20日,仲裁委裁决:驳回申请人赵比格的仲裁请求。
赵比格不服,向法院起诉,认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事先通知工会,属违法解除。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本案中,虽然用人单位并未成立工会组织,但是对于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的,可通过告知并听取职工代表意见或者向当地工会组织(行业工会组织)征求意见等变通方式来履行告知义务。
用人单位解除与赵比格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并没有履行上述程序,现赵比格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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