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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员工主动离职也能要求赔偿?

2022-07-30 次浏览

01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的。

所谓劳动保护,是指用人单位保障劳动者完成劳动任务和劳动过程中安全健康保护的基本要求;包括提供劳动安全设施、劳动防护用品等。

这种情形多见于职业病环境风险的工作场所中;当然,如果劳动安全、劳动卫生条件恶劣的也可以解除。

02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的。

所谓劳动条件,是指工作任务、劳动的场所和设备等员工提供劳动条件所必备的要素。

比较常见的情形是因单位不安排工作内容和任务、限制员工工作的权限;导致劳动者无法提供劳动而被认定没有提供劳动条件。

03 未足额支付劳动工资的。

工资指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关系,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的全部劳动报酬。

一般包括:

各种形式的工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技能工资等);

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属于劳动报酬性的工资收入等。

不包括:

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动保障和安全生产监察行政部门规定的劳动保护费用;按照规定标准支付的独生子女补贴、计划生育奖,丧葬费、抚恤金等国家规定的福利费用和属于非劳动报酬性的收入。

有些地方,比如重庆,将未支付年休假工资也视为未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可以此为由离职并获得经济补偿金。

04 未及时支付劳动工资的。

关于工资的支付周期,例如深圳市明确规定,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当然还规定了特殊情形)。

法律上因为规定不明确,所以对于单位确实困难而无法支付所致的延迟的情形,员工是否有辞职权存在较大争议。

特别提醒:

假如用人单位虽然有拖欠的事实,但如果在员工在以此为由离职前已支付,并不一定能获得经济补偿金的。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研讨会纪要》(2014年5月26日)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的违法行为发生于劳动者申请仲裁一年前,至劳动者申请仲裁时用人单位尚未纠正;如劳动者据此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应予支持。

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申请仲裁前补发了未及时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即已经纠正其上述违法行为;劳动者再以用人单位曾经违法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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